(2017)川0108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李文陵与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陵,谭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256号原告:李文陵,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驰,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鹏,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李文陵与被告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李文陵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李文陵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李文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