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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李文陵与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陵,谭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256号原告:李文陵,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驰,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鹏,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李文陵与被告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李文陵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李文陵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李文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