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志海、魏金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海,魏金乾,李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930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海,男,1980年7月23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魏金乾,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李伟红,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朱志海与魏金乾、李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