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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志海、魏金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海,魏金乾,李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930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海,男,1980年7月23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魏金乾,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李伟红,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朱志海与魏金乾、李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