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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玉兰、烟台盛元制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玉兰,烟台盛元制衣有限公司,海阳市金沣毛织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玉兰,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盛元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少丽,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阳市金沣毛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窑上村。法定代表人:罗福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山,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玉兰因与被申请人烟台盛元制衣有限公司、海阳市金沣毛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一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玉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代理审判员  董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