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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润兵与乌云巴特尔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兵,乌云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51号申请执行人张润兵,男,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乌云巴特尔,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张润兵申请执行乌云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内2529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乌云巴特尔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乌云巴特尔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乌云巴特尔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乌云巴特尔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固定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乌云巴特尔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预冻结金额为捌仟肆佰伍拾元整(84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