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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成巨申请执行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巨,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8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巨,男,193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被执行人: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峰伟,经理。住所地:洛宁县。本院在执行杨成巨申请执行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建筑物在审理时已被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洛宁县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客观上不具备履行条件。申请人杨成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洛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金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克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