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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生红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生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54号罪犯周生红,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住怀化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作出(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生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周生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17日,该院将罪犯周生红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生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生红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生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18.9分。有一次违反监规记录,被扣1分。前三次减刑及本次减刑均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生红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有违规记录,且未履行财产刑,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生红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