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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梁琼秀与被保全人林祥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439号申请保全人:梁琼秀,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芬,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务贞,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保全人:林祥仔,男,汉族。申请保全人梁琼秀与被保全人林祥仔因民间借贷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梁琼秀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9000元的范围内查封被保全人林祥仔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鸿福路6号房屋,申请保全人亦已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413号民事裁定,准许梁琼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41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保全人梁琼秀名下的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XX车房二、在人民币29000元的范围内查封被保全人林祥仔名下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XXXX房屋。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凤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