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湖北八方合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八方合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051号原告:湖北八方合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3318148261,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鄢家河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永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3178387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宜兴路276号。法定代表人:程世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八方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超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八方合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