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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明月与李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月,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月,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新垦村。被执行人李丹,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新垦村。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月与被执行人李丹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绥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霞审判员 :任延青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