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金生与杜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生,杜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458号原告陈金生,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杜利军,男,成年,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生与被告杜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利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生撤回对被告杜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