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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行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惠顺英行政公安其他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188号上诉人惠顺英,女,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惠顺英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行初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惠顺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于2016年5月17日以邮寄方式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2012年11日1日杨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中抓获经过是吉林省敦化市民警移交上海市杨浦公安局的白条证据的移交单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信息”,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公安分局”)在收到之后未对其作出答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遂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杨浦公安分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原审法院经审查后,以惠顺英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惠顺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后,原审法院与其进行了谈话,上诉人认为杨浦公安分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未对其要求提供“抓获经过”合法来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遂起诉要求确认杨浦公安分局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提供了申请材料及邮寄凭证。原审法院据此在立案阶段,即直接以上诉人已经获取了“抓获经过”,未侵犯其知情权,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行初4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法官助理田小冰审判长  姚倩芸审判员  沈亦平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