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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唐静与曹平辉、石金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静,曹平辉,石金玲,赵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唐静,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曹平辉,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石金玲,女,1978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建君,女,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执行唐静与曹平辉、石金玲、赵建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