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劲松受贿、滥用职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劲松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5号罪犯王劲松,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劲松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和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怀中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该犯的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煌、沈婷、周兵、执行机关代表谌业儒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劲松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劲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劲松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8.2分;有2次违规记录,共计扣1.5分;2016年2月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狱内消费不高。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劲松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该犯系职务犯罪,且有违规记录,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劲松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元成审判员 张家强审判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