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谢宝珠与章华坡、涂碧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珠,章华坡,涂碧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944号原告:谢宝珠,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秉芳(系谢宝珠丈夫),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章华坡,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被告:涂碧水,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原告谢宝珠与被告章华坡、涂碧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宝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华坡、涂碧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宝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章华坡、涂碧水立即偿还谢宝珠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倍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的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章华坡、涂碧水承担。诉讼中,谢宝珠变更诉讼请求为,起诉之后的损失是指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按照法律规定的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事实和理由:章华坡因生意需要资金,于2004年11月15日向谢宝珠借款12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章华坡未能付本金,谢宝珠多次向章华坡催讨本金,章华坡均借故拖延至今。章华坡、涂碧水系夫妻关系,章华坡借款时,系章华坡、涂碧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章华坡、涂碧水未作答辩。谢宝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006年11月15日、2014年2月2日借款协议原、复印件各二份、中国农业银行永安支行燕江分理处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五份,本院依谢宝珠申请依法调取的章华坡、涂碧水夫妻关系材料等。章华坡、涂碧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谢宝珠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谢宝珠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谢宝珠陈述和经审理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谢宝珠的丈夫倪秉芳与章华坡是好朋友,1989年相互认识,章华坡当时在永安西营坂做铁矿生意,2004年章华坡找谢宝珠、倪秉芳一起合伙投资做铁矿生意,双方于同年11月15日签订《合作协议》,为此谢宝珠于2004年11月19日、12月13日、12月13日、12月17日、2005年3月5日分别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永安支行燕江分理处柜台存入章华坡银行卡内(卡号为95×××14,)30,000元、20,000元、23,800元和现金5,000元(有收条为证)、20,000元、20,000元,合计118,800元。2005年10月22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后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谢宝珠原投资、垫付款120,000元,章华坡承诺2006年1月底先付清50,000元,余款70,000元再行商定;因章华坡未还款,双方于2006年11月15日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章华坡向谢宝珠借款120,000元,借期3年;但章华坡仍未还款,2014年2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借款120,000元,续借期2014年2月2日至2017年2月2日止,暂不计算。嗣后,谢宝珠经多次向章华坡、涂碧水催讨本息未果,遂引发本案诉争。另,章华坡、涂碧水于1990年8月28日在大田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诉讼中,根据谢宝珠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章华坡、涂碧水的银行存款及章华坡名下车牌号为闽G×××××号的车辆进行查封、冻结,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20,000元为限。本院认为,谢宝珠与章华坡之间原为合作投资关系,后转为借款关系,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农业银行存款凭证、借款协议等证据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章华坡在2014年2月2日《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期到后仍未还款,故谢宝珠要求章华坡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章华坡、涂碧水夫妻关系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涂碧水对此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之法律责任。章华坡、涂碧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章华坡、涂碧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谢宝珠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从2017年3月2日起按本金120,000元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为便于保全或执行法官留出充足时间做好工作安排,建议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案件受理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章华坡、涂碧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璐莹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