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吴强与邹秉浩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1025民初1297号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邹秉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297号原告:吴强,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群,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秉浩,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诉被告邹秉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在收到本院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