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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吴强与邹秉浩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1025民初1297号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邹秉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297号原告:吴强,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群,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秉浩,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诉被告邹秉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在收到本院交纳公告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