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宝宽与大连英纳河食品有限公司、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宽,大连英纳河食品有限公司,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515号原告:王宝宽,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大连英纳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包天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革,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徐本海,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王宝宽诉被告大连英纳河食品有限公司、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晓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