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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高氏轮胎经营部诉冷安成、冷玉明、高德全维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高氏轮胎经营部,冷安成,冷玉明,高德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13号原告:郫县高氏轮胎经营部。经营者:高玉明,男,1965年1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清,系郫县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安成,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冷玉明,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被告:高德全,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原告高氏轮胎经营部诉被告冷安成、冷玉明、高德全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氏轮胎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冷安成、冷玉明、高德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氏轮胎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氏轮胎经营部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29元,由原告高氏轮胎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黄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