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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得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909号原告: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被告:黄得恩,余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得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严晓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