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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光辉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02民初2273号 原告: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银龄巷36号。 法定代表人:邓棱,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强,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光辉,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光辉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章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浩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