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42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应按无明确被告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诉讼费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秀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瑞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