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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42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应按无明确被告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诉讼费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秀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瑞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