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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银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牟浩斌,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保162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申请人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银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牟浩斌,男,汉族被申请人邓群,女,汉族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银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牟浩斌、邓群的财产在69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担保函的形式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根据(2017)川0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房产15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封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土地两宗(XXXX、XXXX);查封牟浩斌、邓群名下的乐山市房产两套(XXXX、XXXX)。二、查封四川银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XXXX土地两宗(XXXX、XXXX)。三、冻结被申请人牟浩斌、邓群分别持有的四川科立鑫新材料有限公司XXXX股权。以上财产的查封、冻结共计限额为6900万元。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迟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