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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32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第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福和农贸市场一菜摊前,将被害人马虎的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1650元)碰落在地上,趁马虎不备将手机盗走,藏到市场门口土堆里。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捕获,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及到案经过、被害人马虎的陈述、证人扬晓龙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返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自愿认罪,赃物返还被害人,且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何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