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0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巫某与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431号原告:巫某,女,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锦葫路岛里。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诉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某撤回对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巫某承担。审 判 长  岳英凯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旭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怡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