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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43朱文与姜天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姜天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异43号案外人:向安金。案外人:朱丹丹。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原告:朱文。被告:姜天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与被告姜天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安金、朱丹丹对本院查封XXXX11幢505室、阁楼05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向安金、朱丹丹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安金、朱丹丹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高 航人民陪审员  戴汉武人民陪审员  周美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