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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重庆渝北新城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季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北新城枫林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瑞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季,付加灿,胡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397号之一原告:重庆渝北新城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5111XH。法定代表人:刘道锋。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陶怡路30号-34号。法定代表人:王季。被告:重庆瑞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陶怡路30号-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12627R。法定代表人:付加灿。被告:王季,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付加灿,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燚,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渝北新城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瑞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季、付加灿、胡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渝北新城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瑞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季、付加灿、胡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北新城枫林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瑞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季、付加灿、胡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北新城枫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瑞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季、付加灿、胡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重庆渝北新城枫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涛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范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亚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