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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润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什邡市聚鑫泰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润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省什邡市聚鑫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59号申请人:重庆润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曙光都市工业园海岸国际一号楼B栋19楼。法定代表人:邱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聚鑫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双盛化工区。法定代表人:唐国平,该公司总经理。重庆润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什邡市聚鑫泰化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23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润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在什邡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2383号《裁决书》由什邡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阳霖审判员李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