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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马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072号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1808823N。法定代表人:胡苏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安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格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