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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220号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学恭,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花,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