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220号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学恭,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花,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