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姚蔚、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蔚,苏建平,程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1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姚蔚,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苏建平,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程小容,女,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蔚与被执行人苏建平、程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2年7月20日之内向姚蔚支付340000元,若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需按借条的本金3500000元、时间及两分半的月利率向原告承担借款及利息。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苏建平名下位于上海市××老××路××室房产××套,所得价款1872374元用以抵偿债务。另经协调,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将拍卖涉案当事人程小容名下抵押物剩余款项70万元转交本院,并由当事人领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黄 中 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子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