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87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市汇丰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市汇丰印务有限公司,滁州市万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皖情酒业有限公司,吴启跃,朱本梅,陶爱民,汪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7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谯南路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17814886(1-1)法定代表人:许震,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汇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10848(1-1)。法定代表人:吴启跃,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万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黄泥岗镇万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83018(1-1)。法定代表人:陶爱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皖情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西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4962352K(1-1)。法定代表人:吴启跃,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启跃,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朱本梅,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陶爱民,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汪庆霞,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汇丰印务有限公司、滁州市万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皖情酒业有限公司、吴启跃、朱本梅、陶爱民、汪庆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庆霞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庆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1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