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小虎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茂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