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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树玉与娄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玉,娄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玉,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北山乡永丰村。被执行人娄学波,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北山乡卫星村。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玉与被执行人娄学波民间借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绥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延青审判员 : 王 霞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