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李新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穆金玲、张会芹,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峰,经理职务。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驻规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并送达了驻规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违法建筑面积6056平方米建筑造价(248.611万元)9%的罚款,计:人民币22.375万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了催告程序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登记立案。本院认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驻规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驻规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