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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辖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明礼、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明礼,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北家园小区西北角配套公建*座***号****号。法定代表人:谷向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礼,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号*栋***号。法定代表人:姚天文。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关村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中关村公司与顺庆区芦溪镇顺发租赁站签订的《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电动吊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协调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起诉。顺庆区芦溪镇顺发租赁站出具书面说明,认可明礼的起诉行为代表该租赁站。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选择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中关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