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陕西社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杨平原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军,陕西社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杨平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财保76号申请人:王小军,女性,汉族,1970年0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陕西社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社会,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平原,男性,汉族,1964年05月16日出生。申请人王小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平原在被申请人陕西社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结水泥款1635297.5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小军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平原在被申请人陕西社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结水泥款1635297.52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社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杨平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瑞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