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应怀华、长泰县呈创石材废料处理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怀华,长泰县呈创石材废料处理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怀华,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泰县呈创石材废料处理场,住所地长泰县林墩工业区江都村。组织机构代码67402379-4。代表人:连惠明,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江,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应怀华因与上诉人长泰县呈创石材废料处理场(以下简称呈创处理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上诉人长泰县呈创石材废料处理场送达《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限期内没有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泰县呈创石材废料处理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俞志凌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郑勇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美玲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