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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玉莲与曾金锋、吴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莲,曾金锋,吴建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977号原告:林玉莲,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元应,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金锋,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吴建波,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松,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二被告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198号。主要负责人:郭恩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清,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玉莲与被告曾金锋、吴建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金伟审 判 员  林 远人民陪审员  林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