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鹏、张全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张全智,陈鹏,张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陈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全智,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陈鹏与张全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全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全智名下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