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玉福与被执行人魏家银、杨明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玉福,魏家银,杨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庞玉福,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魏家银,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杨明鑫,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庞玉福与被执行人魏家银、杨明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魏家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被执行人杨明鑫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214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继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