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抗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立奇与朱进伟、朱进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立奇,朱进伟,朱进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抗12号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赵立奇,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进伟,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进富,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诉人赵立奇因与被申诉人朱进伟、朱进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湘检民(行)监[2016]430000001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程审判员 阳勇军审判员 文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