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宗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宗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268号原告:林宗文,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丛,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驻海阳市海政路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宗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宗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宗文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林宗文承担。审判长 于洪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婧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