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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8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勇与牟炳春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牟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8执73号申请执行人刘勇,女性,汉族,1974年04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牟炳春,男性,汉族,1953年0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牟炳春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作出的(2016)渝0228刑初25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我院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并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28执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建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