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尉淑华与李翔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淑华,李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417号申请执行人尉淑华,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翔,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尉淑华与被执行人李翔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尉淑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61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71154.04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00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款77397元,扣除案件执行费1006元后,剩余案款76391元全部发还与申请执行人尉淑华,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44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