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智堡,国昊银隆(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智堡,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国昊银隆(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D座11层G室。法定代表人刘京国。本院在执行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智堡、国昊银隆(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智堡、国昊银隆(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17年2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杨智堡名下×××车、×××车、×××车,查封期限至2019年2月8日止(未实际扣押),于2017年2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智堡名下位于×××号房屋,查封期限至2020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智堡、国昊银隆(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