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操鹏存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鹏存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刑初9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操鹏存,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废铁回收,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安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操鹏存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操鹏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操鹏存对被害人张朝付谎称安陆市河西黄荆山部队营房附近的松树要卖,并于10月22日将张某带至该松树林去看,称这片松树林有480棵松树只要张某33000元就可以把树全部卖给他。张某同意,并约定先给被告人操鹏存10000元,同年10月24日15时许,张朝付在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大转盘农业银行取款10000元交给被告人操鹏存。后张某带工人去砍树,被黄荆山部队阻止,张某多次与被告人操鹏存联系,被告人操鹏存又以称手续还没有办完、跟张某签订合同、向张某打欠条等理由推脱,直至失去联系。张某得知自己被骗后,于11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操鹏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操鹏存接受公诉机关的指控。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操鹏存对被害人张朝付谎称安陆市河西黄荆山部队营房附近的松树要卖,并于10月22日将张某带至该松树林去看,称这片松树林有480棵松树只要张某33000元就可以把树全部卖给他。张某同意,并约定先给被告人操鹏存10000元,同年10月24日15时许,张朝付在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大转盘农业银行取款10000元交给被告人操鹏存。后张某带工人去砍树,被黄荆山部队阻止,张某多次与被告人操鹏存联系,被告人操鹏存又以称手续还没有办完、跟张某签订合同、向张某打欠条等理由推脱,直至失去联系。张某得知自己被骗后,于11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操鹏存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证人王某,4、李某,4、金某,4、杨某,4、刘某,4的证言;3.辨认笔录;4.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5.被告人操鹏存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操鹏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操鹏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操鹏存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操鹏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操鹏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涛审 判 员 杨耀龙人民陪审员 伍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