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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胜宣与龚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宣,龚节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637号原告:王胜宣,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龚节华,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王胜宣与被告龚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胜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宣撤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王胜宣负担。审判员 罗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