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督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辛长志对黄为民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长志,黄为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督250号申请人:辛长志,男,汉族,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黄为民,男,汉族,住乾安县。辛长志与黄为民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辛长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为民在乾安县建设银行的工资收入人民币4.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辛长志提供人民币2万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证明其与黄为民间有经济纠纷,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对黄为民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为民的收入人民币4.5万元,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2日。案件申请费470元,由被申请人黄为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