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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中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5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中,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2001年6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5年9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中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中在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2号黄埔大酒店门口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丁某飞贩卖白色粉末一袋(编号5),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随即,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二袋(编号1-2)、白色粉末二袋(编号3-4)。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物证鉴定,1号白色晶体净重0.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号白色晶体净重0.7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5号白色粉末净重0.4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杨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中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中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中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