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上品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味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上品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味食品有限公司,方红星,龚星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035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娟、吴忠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浙江上品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溪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方红星。被告:浙江正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龚星慧。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家鹏、吕文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红星,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都市。被告:龚星慧,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都市。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上品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味食品有限公司、方红星、龚星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上品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163668.82元(已计算至2017年3月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1863668.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方红星、龚星慧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30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14××15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4-1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浙江正味食品有限公司、方红星、龚星慧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骆晓娟、吴忠平;被告浙江正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齐家鹏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16日,被告方红星、龚星慧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自愿为被告浙江上品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5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4月20日,被告浙江正味食品有限公司同意为对被告浙江上品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0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函》约定的保证期间均按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浙江上品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方红星、龚星慧签订《流动资金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浙江上品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7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441646‰,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方红星、龚星慧以坐落于东阳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14××15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4-10**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于2015年4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浙江上品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7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4月14日。但被告自2016年3月21日起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上品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从2016年3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方红星、龚星慧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14××15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4-10**号。债权数额17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方红星、龚星慧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及诉讼费用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正味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及诉讼费用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87元,由被告浙江上品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