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方正明、谭兴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明,谭兴兰,湖北盛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正明,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谭兴兰,女,1958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湖北盛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河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老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95903843U。法定代表人:马德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方正明、谭兴兰与盛河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鄂0528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金穗苑2号楼一楼105#门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